|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优抚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 办理时限: |
凡材料齐全,符合有关遗失补证或损坏换证规定的,经审核同意后,两周内发证。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遗失补证: 伤残人员抚恤证件遗失确实找不到,已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并已在本市《解放日报》、《文汇报》或《新民晚报》上登报声明作废(费用自理)。其中:在全市统一换证以后第一次遗失证件的人员,在登报声明原证作废后可申请补证;第二次遗失证件的人员,在证件遗失三个月并登报声明原证作废后可申请补证;证件遗失三次以上(含三次)或一年以内两次遗失证件的人员,在证件遗失六个月并登报声明原证作废后可申请补证。 (二)损坏换证: 伤残人员抚恤证件因保管不当损坏,已报告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经区县民政局审查确实不能使用的。 |
| 申办手续: |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提出补证或换证申请,并将当事人所在单位相关证明(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相关证明)本人照片四张一并附上。申请遗失补证的须附上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申请损坏换证的须附上已破损的伤残证件原件。 |
| 办理程序: |
(一)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提出补证或换证申请,并将当事人所在单位相关证明(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相关证明)本人照片四张一并附上(申请遗失补证的须附上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申请损坏换证的须附上已破损的伤残证件原件); (二)区县民政局审核当事人有关材料后认为可以给予补证或换证的,填写《上海市革命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三份,随同填好的伤残证件(补发的证件一律重新编号,并注明“补发”字样;换发的新证仍使用原编号)及当事人上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民政局补发或换发新证(换发新证同时收回旧证)。 |
| 办理依据: |
(一)《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 (二)《上海市评残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民政局沪民优[1991]第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