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权 威 资 讯 宝 库
上海站 北京 广州 深圳 东莞 武汉 更多城市 设本站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所在的位置:上海本地宝 > 上海社保 > 社保办事|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机构: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办手续: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二)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三)养老金领取凭证; (四)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六)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七)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八)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 (九)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十)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十一)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经批准给予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按规定给予资金或实物的救助。
  (四)被救助个人或者家庭的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或接到复审通知时,应当主动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或如实提供相关证明。

办理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199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相关信息
轨交19号线有望接通三岛
周日起降温最高气温仅为18℃
在线培训备受沪上市民追捧
铁路上海站更改车票预售期
1号线世博会前全线8节编组
多家银行封杀信用卡支付宝交易
时令蔬菜大量上市 申城菜价下跌
1天1个亿,让市民出行更便捷
 
 
 热门信息
个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程序
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
《社会保险缴费卡》申领及补办
社会保险(养老)个人帐户转移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行
社会保险(养老)个人帐户封存
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
基本养老金申领
 推荐信息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个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程序
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缴纳与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的审核发放
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
办理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操作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非本市入伍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
革命伤残人员享受伤残抚恤(保
 常用服务
  企业文化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顾问 | 意见建议
本地宝 BENDIBAO.COM 版权所有 20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