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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到单位结算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的"审核结算科窗口"申报新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社保中心承办人在受理单位申报后当场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缴费基数后,个人缴纳额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额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缴费率计算。经审核后未确定缴费基数,社保中心应告知单位审核未确定的原因,并要求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填写《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在规定申报的日期内,重新报区(县)社保中心核定。
2、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其最低缴费额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