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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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 申办对象资格: |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3)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为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 (4)单位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失业特困人员经本人所在地区、县劳动鉴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
| 申办手续: |
(1)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 (2)本人要求办理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 (3)本人连续一年病假证明;下岗人员提供离岗证明; (4)本人连续六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凭证,下岗人员提供一年领取下岗生活费的凭证; (5)《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审批表》; (6)上年度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 (7)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还应提供的材料:市再就业办公室签署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业职工审批表》。 |
| 办理程序: |
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手续,须填写《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申3表,单位应在26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至办理结束需十个工作日,如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需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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