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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实施导则全文
2019-07-18 09:10【我要纠错】

  上海市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工作导则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本市居住区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增强居民垃圾分类感受度、参与度、准确度,提升居住区垃圾分类实效,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各类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可参照使用。

  1.3本导则所称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是指居民在约定时间和约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于收集容器的投放方式。

  1.4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以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为主,其他投放方式作为补充,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以下简称“定制定点制度”)。

  1.5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及《DB31/T1127-2019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管理规范》执行,并随其修订而相应调整。

  2.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2.1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2.2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2.3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2.4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2.5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3.分类收集容器设置

  3.1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3.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集中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3.3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4.定时定点投放点设置

  4.1住宅小区可按照每300至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定时定点投放点原则,根据小区空间条件、志愿者人数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放点数量。

  4.2定时定点投放点开放时长每日宜设置为3至4小时,并选取居民投放垃圾的高峰时间段(一般为上午及傍晚两个时间段)。开放时间段和时长可根据小区定时定点推进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及增减。

  4.3定时定点投放点设置应根据小区居民原有投放习惯及垃圾房位置,按照便民原则,合理确定点位。

  4.4住宅小区公共宣传栏、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公示定时定点投放点点位、投放时间及其他要求等。

  5.定时定点制度实施规程

  5.1准备期

  5.1.1成立工作小组。居民区党组织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组建本小区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推进工作小组。

  5.1.2开展基础调研。工作小组通过实地勘察、问卷调查、专业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社区基础情况调研,掌握小区垃圾投放点设置、日均各类垃圾产生量、垃圾收运方式、居民垃圾分类开展意愿、居民定时定点投放接受度、保洁员及志愿者配置等现状。

  5.1.3确定实施方案。工作小组按照社区调研情况,制定小区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实施方案,并做好居民意见征询工作,期间做好定时定点方案的公布性宣传、公示。实施方案应包括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定时定点点位设置、垃圾房改造、分类驳运机具配置等)、工作小组责任分工及长效管理制度(党组织、居委、业委、物业责任分工等)、指导人员配置(分类志愿者、监督员、保洁员等)、收运服务对接、培训与宣传告知、各项任务时间节点等内容。

  5.1.4落实宣传培训。工作小组应开展物业管理人员、志愿者、监督员、保洁员等具体推进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知识、分类收集与驳运操作规范、与居民的沟通技巧等。

  5.2实施期

  5.2.1配置分类设备。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工作小组敦促相关责任部门、人员实施定时定点投放点和垃圾房改造;管理责任人按照实施方案配置符合本市分类标准及标识标志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及分类驳运机具。

  5.2.2广泛宣传告知。工作小组组织志愿者,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定时定点告知工作,落实上门宣传方式,宣传内容至少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分类方法及定时定点投放要求,并保证宣传的有效性;设置公共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宣传垃圾分类相关内容;有条件的,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专题宣传活动,将垃圾分类宣传融入小区开展的各类活动中。

  5.2.3落实值守指导。定时定点实施初期(至少三个月),工作小组落实每个点位1-2名志愿者在定时定点投放开放时间进行值守,要求志愿者做好开袋检查、劝导指导等事项,指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工作小组组织监督员在小区内进行巡查,督促志愿者规范指导,防止居民随意倾倒垃圾,做好规劝引导;保洁员应做好分类收集及驳运,即时反馈每日分类情况。在撤桶并点的定时定点方案实施初期,工作小组协调物业增加巡查、保洁频率,防止发生环境卫生质量下降,做好对约定时间段以外定点定位、误时投放点位及其他区域内垃圾非规范投放现象的记录、反馈和公示。

  5.2.4定期分析评价。工作小组应建立每1至2周的垃圾分类工作分析评价制度,对照《生活垃圾分类达标居住区标准》中的“五有”要求,评估推进成效,做好经验归纳、问题汇总,提出应对措施、整改建议。

  5.2.5平稳引导过渡。定时定点制度实施初期,可根据定时定点方案意见征询期间居民对方案的意见统一程度,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按照不同情况,做好过渡性引导工作:原地面楼栋前或几幢楼之前设置投放点的住宅小区,在做好居民宣传承诺基础上,可以设置误时投放点,误时投放点数量比例应等于或少于定时定点点位数量;原楼层内设置投放点的住宅小区,可保留全部或部分楼层投放点,通过约定承诺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后楼层投放,对约定期间内未分类的楼层,逐步撤桶,实施集中定时定点投放。

  5.3维持期

  5.3.1转变值守巡查机制。工作小组可根据定时定点制度推进成效,逐步减少志愿者值守、监督员巡查等监督手段的时长或频次,最终实现居民的自觉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5.3.2建立长效机制。工作小组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先进表彰、社区红黑榜等公示方式,增强居民垃圾分类积极性,巩固居民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习惯;通过绩效考核等考评手段,确保工作小组各成员及相关推进人员职责落实。

  5.3.3定期实施后评估。工作小组应定期开展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当改进硬件配置和管理方式,切实提升小区垃圾分类实效。

  6.保障措施

  6.1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符合本市分类标识标志规范的分类运输车辆,提供生活垃圾分类清运服务。

  6.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各类社会组织,开展辖区内居住区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培训、监督等活动。

  6.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社会基层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特别是住宅小区内硬件设施设备改造、收运服务对接等方面。

  6.4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6.5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情况纳入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评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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