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1)
子项名称: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
子项代码:0891-01
子项名称: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
子项代码:0891-02
分项名称:
1.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2.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4.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歇业
5.个体工商户名称、托管单位变更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歇业
7.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证换证、补证(正本或者副本)
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证换证、补证(正本或者副本)
9.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新增、更新、注销、补证、换证、过户
1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新增、更新、注销、补证、换证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4.《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九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驾驶出租汽车二年以上的经历;
(四)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认可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的证明。
第十三条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其中从事区域性客运服务的企业,只需向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的文件、资料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
对按照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资质证书,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车辆营运资格证件,由市运输管理处发给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
5.《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6.《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
7.《上海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规定》
8.《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
2.审批权限:
市交通委负责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审批;负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资质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审批和核发。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域性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审批。
市运管处负责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核发。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核发。
(二)审批内容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资质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三)法律效力
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许可后,可以在本市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业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资质许可的企业法人,可以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从事向社会提供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可以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四)审批对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车辆。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和车辆。
五、审批条件
(一)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其中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1)停车场地按照每辆车平均占地15平方米计算,不得少于所拥有营业车辆额度总数与每辆车平均占地面积之积的10%,但最小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2) 企业经营场所应当包括与车辆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驾驶员学习、休息、缴款场所等。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1)符合条件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在册驾驶员总数的3%,但不得少于3人;
(2)至少须按照所拥有营运车辆数的1:1配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
4.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1)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车辆进出场检查制度;
(3)计价器、发票与营运数据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与企业稳定工作制度;
(5)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6)员工管理与教育培训制度。
5.符合本市出租汽车总量发展计划,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运车辆额度。
(二)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
1.有本市常住户籍(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有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并有驾驶出租汽车2年以上经历;
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6.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所;
7.有市交通委等部门认可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证明;
8.遵守法律、法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从解除或者刑满释放之日起已满5年;
9.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
10.符合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许可
1.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资格,未在本市注册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2.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获得认定结果报告;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1)与线下实体运输企业商业合作方式及责任约定;
(2)运价定价原则、标准及动态调整方式;
(3)个人所有车辆注册及人员的管理方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4)驾驶员经营行为的奖惩制度;
(5)发票管理制度;
(6)注册车辆、人员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7)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
(8)线上数据安全防范制度;
(9)用户个人信息、GPS定位信息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10)线下实际接入平台的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缴纳制度;
(11)注册驾驶员岗前岗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行车安全保障制度、重大事故保险理赔处置制度;
(12)平台注册驾驶员及公司管理人员稳定工作预案;
(13)平台公司网约车服务规范标准及监管方式;
(14)服务质量及乘客信用在线评价制度(双向);
(15)服务承诺及执行监管制度等。
(16)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7)服务质量社会舆情曝光事件应对处置方式;
(18)营运数据统计制度。
4.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5.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6.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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