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高院近日调整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今后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均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新公布的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去年相比,涉项标准的增加幅度以10.47个百分点至17.37个百分点不等,其中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岁以下对象)从413360元调高至472460元,净增59100元,涨幅为14.29%;(农村居民59岁以下对象)从184260元调高至204440元,净增20180元,涨幅为10.95%。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调高,对机动车驾驶员、包括本市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震动较大。据悉,不少出租汽车企业已经或打算张榜公布《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复印放大件,乘本次标准调高之机,掀起安全行车宣传热潮。
|